法院: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宁某为被告苏某多缴纳了本应由苏某承担的电费9936.89元,该事实有供电所出具的《错缴电费情况说明》、双方电费缴费记录、电费缴费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案件事实清楚,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双方错误互缴电费,导致宁某一方利益受损,苏某一方少缴纳了电费,构成不当得利。故宁某要求苏某返还该不当得利款项,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其间,原告宁某确认被告苏某帮其缴纳了2024年5月至7月的电费,共计318.56元。被告帮缴纳的电费在本案中应予相应扣减,故被告欠付原告的不当得利款为9618.33元。2024年5月底,供电所出具了错缴电费的情况说明,苏某应在知晓具体错缴电费金额之日起将不当得利款退还给原告,其拒不退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向原告宁某返还不当得利款9618.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因接错电表线,宁某与苏某错缴电费,存在差额。宁某为苏某多缴纳了本应由苏某承担的那部分电费,导致宁某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宁某可以依法要求苏某返还该部分款项。
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小心转错账、充错话费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果得利一方拒绝返还相应款项,利益受损方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遇上类似的“意外之财”,希望大家秉持诚信的美好品德,及时返还不属于自己的“意外之财”,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