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遵守《安全生产法》,让安全成为习惯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6-2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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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今天,应急君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施行以来

一些修改亮点法条以及相关处罚

 

你知道吗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

加大了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注:红色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修改的重点内容)

 

在以往公开的执法案例中

有不少企业因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均受到了处罚

 

  案例一:10月13日,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针对某公司的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视频,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以下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员工王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焊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1年11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志成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还有一些企业因为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案例三:6月1日,山东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机械配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徐某、焦某正在车间从事焊接作业,经查,两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7号有关规定,莱州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5月28日,山东龙口市应急管理局、芦头镇政府、芦头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芦头大众汽车修理厂作业人员吴某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吴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涉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龙口市应急局拟对该修理厂处以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吴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

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

健康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的不二法宝

应急君提醒大家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

都要时刻记得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人人讲安全

家家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