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月-6月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7-11 10:35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编号 被执法对象名称 违法主要情况 执法依据 处置情况 备注
1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194号  荆溪镇永丰村第六生产队老人会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在荆溪大道旁占地建设,于2019年开始动工建设,现已建成两座20间简易房,建筑物占地面积为498.56平方米(合0.75亩);水泥固化面积为328.3平方米(合0.49亩),总占地面积为826.86平方米(合1.24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195号 荆溪镇永丰村第六生产队老人会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5年4月在荆溪镇永丰村三环道路下73907部队旁占地建设,现建两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分别为:一座1599.45平方米、一座1515.42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3114.87平方米(合4.67亩)。建设用途:厂房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柒仟捌佰柒拾贰元整(77872元)罚款  
3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196号 荆溪镇永丰村第六生产队老人会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8年5月开始在荆溪镇永丰村牛远亭三环辅道边占地建设,现建两座活动房及周边固化地面,建筑物占地面积为79.87平方米(合0.12亩);周边水泥固化面积为109.44平方米(合0.16亩),总占地面积为189.31平方米(合0.28亩)。建设用途:厂房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整(4733元)罚款  
4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4号 陈氏二房理事会(负责人:陈昭旺)、陈道通 非法占用土地:陈氏二房理事会(负责人:陈昭旺)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9年开始在荆溪大道附近动工建设,现已建成一座砖混结构一层封顶的陈氏二房祠堂,并在周边建有砖混一层铁皮封顶的连体建筑物。陈氏二房祠堂及周边连体建筑物占地面积为997.33平方米。陈道通于2019年开始在上述地块占地建设诸天宫,占地面积76.03平方米。一座砖混结构一层封顶的大王庙和兴隆寺,占地面积为536.71平方米,以上总占地面积1610.07平方米(合2.42亩)。建设用途:庙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5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1号 刘用波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3年4月开始在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杜坞村占地建设,当月建成一座用铁皮围栏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4248.9平方米(合6.37亩)。建设用途:厂房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叁仟柒佰叁拾肆元整(63734元)罚款  
6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2号 福建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20年3月在荆溪镇港头村闽江公园占地堆放电缆材料及三个活动房,建筑物占地面积为50.62平方米(合0.07亩);电缆线材堆放及空地占地面积为2314.75平方米(合3.47亩);总占地面积为2365.37平方米(合3.54亩)建设用途:堆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三万伍仟肆佰捌拾壹元整(35481元)罚款  
7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199号 林勇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06年12月开始在祥谦镇洋下村道头前占地建设,当月建成一座砖混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501.27平方米。建设用途:作为店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贰拾伍元整(10025元)  
8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100号 福州永锭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玉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福州永锭铸业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苏玉宁,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起建的1#厂房(模型车间)与2#厂房工程重置成本人民币贰佰贰拾柒万陆仟圆整(¥2276000元)百分之七,即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叁佰贰拾圆整(¥159320元)的罚款。  
9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6号 福州金牛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旭升)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综合办公楼、原材料堆棚、水泥磨房、水泥包装房、粉煤灰库(一)、粉煤灰库(二)、水泥配料站、熟料库、总降、水泥库、熟料卸车房、水泥包装电气室、中央化验室及电气室、压缩空气房、水泥散装、水泥粉末电气室、联合辊压磨房、1#矿粉立磨、2#矿粉立磨、开票房工程总价值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陆万壹仟肆佰元整(25361400元)百分之七,即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伍仟贰佰玖拾捌元整(1775298元)的罚款。  
10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094号 福州闽侯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张豪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在1#、2#、3#中庭处搭建位于二层的钢架结构连廊,建筑面积约182.5㎡;2、在1#、2#、3#中庭上空搭盖钢架结构伞状顶棚,建筑面积约520㎡等,总建筑面积共计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责令福州闽侯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张豪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3号永辉超市(闽侯昙石山店)改扩建部分的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共计1228㎡。  
11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096号 张凤云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闽侯县南通镇泰禾首府7号楼2602单元顶楼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张凤云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泰禾首府7号楼2602单元顶楼的建筑:砖混结构二层封顶,建筑面积128平方米  
12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009号 丁孙明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闽侯县南通镇泰禾首府7号楼2603单元顶楼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责令丁孙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泰禾首府7号楼2603单元顶楼的建筑:砖混结构二层封顶,建筑面积128平方米  
13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193号 王孝光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1999年10月至2018年陆续在荆溪镇关西村莲花105号建设,目前建成一座部分砖混结构一层铁皮封顶部分钢架结构二层铁皮封顶的连体建筑物,建筑物总占地面积2195.52平方米(合3.29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其中占用的基本农田部分,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12元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佰壹拾贰元整(912元)罚款  
14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198号 福建雄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8年2月开始在青口镇东台村乌石片动工建设,至2018年8月建成八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三座钢架结构二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两座钢架结构的铁桥,周边水泥固化,并在建筑物旁建有围挡,以上总占地面积为5651.84平方米,超出红线用地面积2675.12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4元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贰佰零叁元整(64203元)罚款  
15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0号 荆溪镇关口村老人福利基金会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3年在荆溪镇铁岭工业集中区一期开始建设,现场建有一座砖混结构四层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268.47平方米;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74平方米;周边水泥固化面积241.97平方米(合0.36亩),总占地面积684.44平方米(合1.02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壹拾壹元整(17111元)罚款  
16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22号 青圃方氏宗祠理事会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12月在青口镇文华村背龙顶(白鹿寺后)动工建设,现建成三座砖混结构一层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分别为269.55平方米、24.71平方米、13.77平方米;一座钢架结构一层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36.47平方米;并在建筑物周边建有砖混围墙,围墙内部分水泥固化,固化面积361.09平方米,空地面积1827.46平方米,围墙内圈地面积2533.0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7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15号 王作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2月在甘蔗街道山前村岩柄溪占地建设,至2015年7月建成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为1157.42平方米(合1.74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陆拾壹元整(17361元)罚款  
18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16号 潘雪官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20年7月在南通镇瓜山村瓜后299号对面占地建设,现已建成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918.55平方米。建筑面积918.5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柒拾壹元整(18371元)罚款  
19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17号 闽侯县金泓杉工艺品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07年3月开始在南通镇方庄村南路429号占地建设,至2007年6月建成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于2019年6月部分拆除,后于2019年7月建成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677.95平方米。建筑面积677.95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伍拾玖元整(13559元)罚款  
20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18号 福建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9年9月开始在南通镇桥街村凤溪寺旁占地建设,至2019年11月已建成七座一层封顶的集装箱活动房,占地面积分别为16.97平方米、59.38平方米、54.56平方米、182.04平方米、133.47平方米、109.14平方米、134.3平方米;两座二层封顶的集装箱活动房,占地面积分别为133.35平方米、263.53平方米;水泥固化面积为2553.28平方米;绿化带占地面积为971.84平方米;围墙内总占地面积为4611.86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整(92237元)罚款  
21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098号 李晓嘎 房屋主体南侧阳台违法改扩建的框架结构三层封顶,占地面积9.3平方米,建筑面积34.4平方米的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第68条 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荆溪镇亚青游艇别墅B06(D区07A#)房屋主体南侧阳台违法改扩建的框架结构三层封顶,占地面积9.3平方米,建筑面积34.4平方米的建筑。  
22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099号 张平、吴新如 1、房屋主体为框架结构,四层封顶建筑,占地面积为174.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3.38平方米,原房屋为框架三层,产权面积为335.88平方米,超出房屋产权面积167.47平方米;2、钢架结构,一层玻璃封顶车棚,占地面积为18.1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18平方米;3、砖钢混合结构,玻璃封顶凉亭,占地面积为18.0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6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第68条 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荆溪镇亚青游艇别墅E18(H51-1-2)违法起建共计建筑面积203.74平方米的建筑,具体为:1、房屋主体为框架结构,四层封顶建筑,占地面积为174.9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3.38平方米,原房屋为框架三层,产权面积为335.88平方米,超出房屋产权面积167.47平方米;2、钢架结构,一层玻璃封顶车棚,占地面积为18.1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18平方米;3、砖钢混合结构,玻璃封顶凉亭,占地面积为18.0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06平方米  
23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7号 王鸿程、蔡建英 1、在房屋主体北面建设框架结构三层封顶,占地面积22.5平方米,建筑面积30.5平方米的建筑;2、在房屋主体第三层西南侧建设框架结构,单层水泥封顶,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第68条 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荆溪镇绿洲家园A508(A区D08#)违法起建的共计占地面积22.5平方米,建筑面积44.5平方米建筑,具体为:1、在房屋主体北面建设框架结构三层封顶,占地面积22.5平方米,建筑面积30.5平方米的建筑;2、在房屋主体第三层西南侧建设框架结构,单层水泥封顶,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建筑。  
24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02号 福州联丰林业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11月开始在南通镇陈厝村三联西路46-2号旁超出审批用地范围占地建设,至2019年4月已建成一座一至二层框架结构、第三层钢架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070.89平方米。该建筑物位于审批用地范围内的面积为384.96平方米,超出审批用地范围面积为685.93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捌拾玖元整(10289元)罚款  
25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88号 福建晨鸿泰实业有限公司 2015年5月起在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的情况下在1#、2#、3#、4#厂房楼顶加盖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在1#和2#厂房之间建设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以及在厂区内建设29座砖混和钢架结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青口镇厂区内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为14760.07平方米下列违法建筑物:

 

1#厂房楼顶违法加盖的建筑面积为2456.17平方米一层钢架建筑物;

2#厂房楼顶违法加盖的建筑面积为2288.38平方米一层钢架建筑物;

3#厂房楼顶违法加盖的建筑面积为1366.62平方米一层钢架建筑物;

4#厂房楼顶违法加盖的建筑面积为1304.76平方米一层钢架建筑物;

1#厂房和2#厂房之间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为4216.02平方米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以及厂区内违法建设的29座砖混和钢架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3128.12平方米。

 
26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89号 福建荣利鞋业有限公司 2015年5月起在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的情况下在福建鑫上华钢制品有限公司厂房3的楼顶加建三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厂房1旁建设单层钢架建筑物,厂房4旁建设单层结构建筑物,厂房7旁建设单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厂房7旁建设三层框架结构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青口镇长楼村福建鑫上华钢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为9710.44平方米下列违法建筑物:

 

厂房3楼顶加建三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7325.52平方米;厂房1旁建设单层钢架建筑物,建筑面积279.26平方米;厂房4旁建设的单层钢架建筑物,建筑面积582.55平方米;厂房7旁建设单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683.77平方米;厂房7旁建设三层框架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839.34平方米。

 
27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91号 福州东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起在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的情况下建设3#、4#仓库,2009年起,在厂区内建设多座砖混、钢架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青口投资区厂区内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为12208.93平方米下列违法建筑物:3#仓库,为二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749.27平方米,建筑面积5498.54平方米;4#仓库,为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978.27平方米,建筑面积3978.27平方米,以及3#仓库旁和厂区北侧等部位建筑的砖混、钢架建筑物,建筑面积2732.12平方米。  
28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07号 洪茂煊、陈孝台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09年9月份开始在荆溪镇荷洋村红毛园17号建设,当年建好两座砖混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一座占地面积为1257.57平方米;一座占地面积为1588.34平方米;总占地面积为2845.91平方米(合4.27亩)。建设用途:养鸡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其中,针对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地块,责令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2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玖佰陆拾元整(4960元)罚款  
29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1号 林生炎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9年10月在尚干镇龙醒村村南42号后面违法占地建设,至2019年11月建成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79.21平方米。建筑面积179.21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3584元)罚款  
30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0号 闽侯县淘江中学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20年8月开始在尚干镇红新村奔驰大道旁违法占地建设,现已建成一处水泥固化配套洗车点,水泥固化面积478.48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柒拾元整(9570元)罚款  
31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003号 福州恒润包装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20年8月在祥谦镇双龙村龙山片超出你公司征地红线范围进行填土平整,占地面积7162.7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贰佰伍拾肆元整(143254元)罚款  
32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7号 福州石立方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20年8月开始在尚干镇竹坑山矿区红线范围外东南侧(祥谦镇地块)占地建设,现建成一条排水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肆拾贰元整(18942元)罚款  
33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08号 陈爱敏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约于2020年1月开始在上街镇侯官村下市省委党校4号路旁占地建设,2020年3月建成一座框架结构三层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699.71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玖拾陆元整(10496元)罚款  
34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2号 林建清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2年11月开始在青口镇文华村马优山动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5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3号 林作星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4年2月开始在青口镇文华村马优山动工建设,至2016年年底建成一座砖混钢架混合结构一层封顶的连体建筑物,占地面积2545.12平方米;一座砖混结构一层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52.46方米;并在周边建有一铁门,铁门内部分水泥固化,固化面积2792.28平方米,空地面积191.08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闽侯县青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1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39亩符合闽侯县青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壹拾叁元整(17913元)罚款  
36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4号 林贞炳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8年8月开始在青口镇青圃岭山青闸线旁青长路197号动工建设,至2018年年底建有一座钢架结构一层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147.94平方米;两座钢架结构一层封顶的活动房,占地面积分别36.4平方米、18.57平方米;并在围墙内外水泥固化,固化面积578.24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闽侯县青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0.7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45亩符合闽侯县青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罚款  
37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5号 林贞炳、林功樵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8年8月开始在青口镇青圃岭山青闸线旁青长路198号动工建设,至2018年年底建有两座钢架结构一层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分别为52.29平方米、221.30平方米;两座钢架结构一层封顶的活动房,占地面积分别为17.65平方米、17.40平方米;并在建筑物周边建有围墙,围墙内水泥固化,固化面积590.88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8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53号 陈国滨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在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梅林楼A楼后陈国滨宗地红线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梅林楼A楼后陈国滨宗地红线范围内一座总建筑面积为76.08㎡的二层框架结构违法建筑物  
39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8号 闽侯县松松食品有限公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责令闽侯县松松食品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程章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铁岭工业区铁岭西路18号闽侯县松松食品有限公司未审批建筑面积总计11378.89㎡的建筑物  
40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209号 福州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责令福州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李友谊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铁岭工业区福州福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审批建筑面积总计4668.02㎡的建筑物  
41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54号 福州俊威建材有限公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拆除在荆溪镇关西村牛豆违法起建的总占地面积为8482.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183.01平方米的7座砖混结构建筑及17座钢架结构建筑  
42 侯自然行罚决字[2019]208号 福州乡荟农业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8年7月开始在洋里乡茶苑村金字兰占地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新建已整改面积1712.22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2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万零伍佰肆拾柒元整(20547元)罚款;对新建未整改面积485.51平方米土地,责令15日内,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每平方米24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伍拾贰元整(11652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玖拾玖元整(32199元)罚款  
43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25号 陈雪萍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8年4月开始在荆溪镇古山洲村古山洲21-1号占地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柒元整(3377元)罚款  
44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27号 福州兴南南工艺品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约于2005年开始在竹岐乡白龙村审批红线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陆仟肆佰伍拾肆元整(46454元)罚款  
45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06号 闽侯县恒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该公司于2005年购买闽侯锯鑫铸造有限公司位于白沙镇大目溪村的7744.71平方米的违建厂房及101.88平方米的配电房作为公司生产车间使用。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05年6月在上述购买的厂房旁占地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46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6号 林珍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3年开始在厚屿绕城高速旁违法搭盖,现状为一座砖木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简易棚,占地面积为182.27平方米(合0.27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肆元整(2734元)罚款  
47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22号 张维山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9年11月份在甘蔗街道化龙村土堂山占地建设,当月建成一座钢架结构一层铁皮封顶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32.55平方米(合0.35亩),周边水泥固化面积16.14平方米(合0.02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48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0]009号 福建亚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小区东侧审批红线范围外建设围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元共计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零叁元捌角(小写62503.8元)的罚款  
49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19号 福建中安汽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约于2012年在上街镇岐头村占地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贰佰柒拾贰元整(379272元)罚款  
50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23号 陈浩、陈金水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始在荆溪镇光明村下沙63号占地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零壹元整(5601元)罚款  
51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28号 张碧英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18年7月开始在洋里乡金田村金田66号附近(火垅地块)占地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52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21号 陈明峰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于2020年8月开始在荆溪镇光明村洋中7号旁地块堆放沙子、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玖拾柒元整(43698元)罚款  
53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51号 张柱石、陈亚纳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第68条 责令拆除在荆溪镇荆溪东大道28号中庚香山天地12#楼2902楼顶公共区域违法建设的现状为单层砖混结构,水泥封顶,建筑面积11平方米的建筑。  
54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52号 叶情、陈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第68条 责令拆除在荆溪镇荆溪东大道28号中庚香山天地12#楼2903楼顶公共区域违法建设的现状为单层砖混结构,水泥封顶,建筑面积11平方米的建筑。  
55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54号 福州俊威建材有限公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第68条 已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荆溪镇关西村牛豆违法起建的总占地面积为8482.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183.01平方米的7座砖混结构建筑及17座钢架结构建筑。  
56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59号 福州金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闽侯县竹岐乡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都会之光花园一区项目用地内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67条 责令改正,处福州金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季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起建的6#楼、15#楼与12-1#楼工程造价人民币贰佰柒拾肆万捌佰零贰圆整(¥2740802元)百分之七,即人民币壹拾玖万壹仟捌佰伍拾陆圆整(¥191856元)的罚款。  
57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62号 福建师范大学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底擅自在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68号对面起建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协和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67条 责令改正,处福建师范大学附属协和幼儿园工程造价人民币捌佰叁拾壹万叁仟玖佰壹拾肆元整(¥8313914元)百分之七,即人民币伍拾捌万壹仟玖佰柒拾叁元整(¥581973元)的罚款。  
58 侯自然行罚决字〔2021〕060号 福州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高速公路福州南连接线祥谦收费站旁A地块和B地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67条 责令拆除位于闽侯县祥谦镇琯前村高速公路福州南连接线祥谦收费站旁A地块和B地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30座总占地面积为52857.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4963.33平方米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