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侯)文综当罚字〔2020〕01号 | 闽侯县甘蔗尚公馆音乐厅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案 | 吴蕊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350802********4527) | 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88号领海三期商场5号楼2层商业20号单元 | 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给予警告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或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