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侯)文综罚字〔2020〕2号 |
闽侯县摩尔网咖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郑敏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0181********1856) |
闽侯县上街镇大学城国滨大道233号3-1#2层201-208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或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