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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侯)文综罚字〔2021〕4号 |
闽侯县南通叮当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案 |
张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0121********2738) |
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桥街村桥下11号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警告,并处1千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或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