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侯)文综罚字〔2021〕6号 |
闽侯县南通叮当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一案 |
闽侯县南通叮当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1R6GRXJ ) |
闽侯县南通镇芹洲路7号海峡农贸市场物流中心海峡鑫天地超市四层C区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及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码:FZ09WH-CF-0025) |
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