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侯)文综罚字〔2022〕2号 |
闽侯县甘蔗瀛洲文具店(池锦兰,身份证号350124198201****6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 |
闽侯县甘蔗瀛洲文具店(池锦兰,身份证号350124198201****69)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化龙村亭下街2号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3万元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