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侯)文综罚字〔2023〕9号 | 江卫建(身份证号:35012119********10)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禁止行为,情节严重一案 | 江卫建(身份证号:35012119********10) | 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青口村青口街92号 | 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禁止行为,情节严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码:FZ01WH-CF-0002) | 罚款2万元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