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侯)文综罚字〔2024〕1号 | 闽侯县鑫航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 | 闽侯县鑫航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3U91J56) | 闽侯县甘蔗街道甘洲路80号第三层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码:FZ01WH-CF-0059) | 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天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