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方案审批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依据 |
1.《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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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1.申请人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是所有权人; 2.保护工程方案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修缮原则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二)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2.完成经依法审批的设计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 3.工程管理资料、施工及竣工资料、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经济资料齐全。"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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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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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当场,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1-22061030 |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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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站点: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185、189、602、517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