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12-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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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条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条第三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理条件 1.属于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必须实施原址保护的; 2.建设单位会同文物部门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备注:3 A4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和个人名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现状情况,建设项目性质,无法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确需实施原址保护的特殊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具体完整、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验)  ;份数:原件份数3份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图

  备注:3 A4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填写具体完整、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

3.建设项目规划图

  备注:2 A4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填写具体完整、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2份

4.实施原址保护的技术措施

  备注:3 A4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填写具体完整、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备注:1 A4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 复印要清晰,与原件相符。 该材料已列‘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备注:1 A4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复印要清晰,加盖公章 该材料已列‘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7.授权委托书

  备注:1 A4 原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内容要明确具体,委托人要签字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一窗受理人员 当场
审查与决定 审查公示,专家评审,社会听证,现场勘察 林根、林永祥、王则尧、王世冲、周丕铧、陈容凤 40工作日
审查与决定 审查 林永祥 3工作日
审查与决定 决定 林根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受理当场,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受理单位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1-22061030
投诉电话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乘车路线 公交站点: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185、189、602、517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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