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审批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审批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依据 |
《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第二十条第二款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条第三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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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属于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必须实施原址保护的; 2.建设单位会同文物部门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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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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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当场,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1-22061030 |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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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站点: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185、189、602、517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