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施工、渔业生产需要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潜水等作业备案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因工程建设施工、渔业生产需要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潜水等作业备案 | |||||||||||||||||||||
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工程建设以及爆破、钻探、挖掘、潜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施工、渔业生产需要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潜水等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作业目的、时间、范围、方案等内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作业方案等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修改作业方案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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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因工程建设施工、渔业生产需要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潜水等作业的; 2.申请单位取得工程建设施工或渔业生产资质许可。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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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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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当场,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2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1-22061030 |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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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站点: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185、189、602、517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