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改变备案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
县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改变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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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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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文物所在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图纸。 |
特殊环节 |
1、 |
环节名称: |
公示、听证环节时限:17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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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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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
备注:1 A4 载明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地址、规模、所涉及的文保单位、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理由及使用方式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内容具体完整、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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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证明
备注:3 A4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需签章) 需提交盖章复印件3份,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该材料已列‘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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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转让、抵押人的身份证明
备注:3 A4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需签章) 需提交盖章复印件3份,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复印件份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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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
备注:3 A4 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需提交盖章原件3份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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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份证明
备注:1 A4 原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内容要明确具体,委托人要签字。 该材料已列‘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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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备注:1 A4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 复印要清晰,与原件相符。 该材料已列‘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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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授权委托书
备注:1 A4 原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内容要明确具体,委托人要签字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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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一窗受理人员 |
当场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公示,社会听证,专家评审,论证评估,现场勘察 |
林根、林永祥、王则尧、王世冲、周丕铧、陈容凤 |
10工作日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林永祥 |
3工作日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林根 |
3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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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6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当场,审查3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时间)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联系电话 |
0591-22061030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
乘车路线 |
公交站点: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185、189、602、517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