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补证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补证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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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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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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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
承诺时限说明 | 无 |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1-22061030 |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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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路线:602、517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