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办事指南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12-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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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 条件详细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 地点要求 条件详细说明:1.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 准入条件 条件详细说明: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 已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筹建通知书》,并通过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最终审核申请表

  备注:申请人在线填写表单,因系统表单随国家政策动态调整,示例表格字段仅供参考  要求:电子文档

2.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备注:申请人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根据系统提示操作上传  要求:电子文档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一窗受理人员 当场
审查与决定 现场勘察, 林根、林永祥、王则尧、王世冲、周丕铧、陈容凤 2工作日
审查与决定 决定 林根 2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4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1-22061030
投诉电话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乘车路线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路线:6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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