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内地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
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2.《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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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2、已取得文化部门的《同意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附带演员名单及节目单,加盖骑缝章)》。 | |||||||||||||
特殊环节 | 无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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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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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联系电话 | 0591-22061030 |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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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路线:602、517 |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