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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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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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城市区域距离学校不得低于200米,农村区域不得低于150米。测量方法为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两者间距离以单位正大门为测准点,按照道路交通规划的走向);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设立场所 1.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法规规定。 |
特殊环节 |
1、 |
环节名称: |
现场勘察环节时限:3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条第三款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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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2、 |
环节名称: |
公示公告环节时限:1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2.《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3]3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四条 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第一款 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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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3、 |
环节名称: |
社会听证环节时限:20个工作日 |
设定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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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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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申请表
备注:申请人在线填写表单,因系统表单随国家政策动态调整,示例表格字段仅供参考 要求: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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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
备注: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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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
备注:申请人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根据系统提示操作上传 要求: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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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地证明
备注:申请人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根据系统提示操作上传 要求: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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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营场所情况图
备注:申请人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根据系统提示操作上传 要求: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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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一窗受理人员 |
1工作日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公示,社会听证,现场勘察, |
林根、林永祥、王则尧、王世冲、周丕铧、陈容凤 |
40工作日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林根 |
2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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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6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决定2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公告、社会听证时间)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联系电话 |
0591-22061030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0591-22060025、0591-22060029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非常驻部门及联办事项综合受理窗口70号 |
乘车路线 |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路线:602、517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