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15.54亩工业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15.54亩工业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横屿村、南山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甘蔗街道南山村集体土地0.2317公顷。其中:林地0.03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7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2317公顷土地为南山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甘蔗街道横屿村集体土地0.8042公顷。其中:园地0.3301公顷、林地0.11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55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56公顷土地为横屿村生产队管理使用、0.2442公顷土地为横屿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闽侯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15〕79号)的文件要求,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15〕79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