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0年12月25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0-12-2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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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225日-2020123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家具及木制品生产项目

闽侯县甘蔗街道陈店湖路2号闽侯县甘蔗福胜工艺厂1#厂房内

福州贝林工艺品有限公司

福建盖尔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在闽侯县甘蔗街道陈店湖路2号闽侯县甘蔗福胜工艺厂1#厂房内生产,租赁面积4500m2,生产规模: 年产20000件木质家具。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闽侯县甘蔗福胜工艺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废水排放量≤636t/a。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应经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其中靠通站公路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管理,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