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1年08月23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8-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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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0823日-202108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福锋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加工生产项目

闽侯县荆溪镇洪甘路溪头工业园169-2号,租赁福州宏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福州福锋玻璃有限公司

家乡生态环境(福州)有限公司

闽侯县荆溪镇洪甘路溪头工业园169-2号,租赁面积2368.9m2。年产夹层玻璃1000t、中空玻璃1300t,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6.5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534.8t/a。

2、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2、表3标准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无组织排放限值。严格落实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防范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达到限值要求。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执行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的要求,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