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1年10月26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1-10-2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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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0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光学及模块装备生产迁建项目

位于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工业区铁岭西路7号,租赁福州集锦电工设备有限公司2号厂房

福建瑞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亭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工业区铁岭西路7号,租赁福州集锦电工设备有限公司2号厂房,租赁面积1924m2。年产1000万片光电子器件,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COD≤0.045t/a(实际新增指标总量来源于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废水排放量≤1418t/a。

2、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DB35/ 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中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2和表3标准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无组织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624t/a (VOCS排放区域内实行倍量替代)。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及时清理外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含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贮存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执行。

5、上述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总量确认,并合法取得后方可投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福建耀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租赁在福建翔华实业有限公司(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村316号)6#厂房第四层内生产

福建耀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中森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在福建翔华实业有限公司(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村316号)6#厂房第四层内生产,租赁面积1850m2,生产规模:年产10万件木制品。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的生产废水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本期生活污水无新增,执行一期排放标准,即依托福建翔华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有机废气产生车间,提高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表4监控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表A.1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9t/a(VOCS排放区域内实行倍量替代)。机加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管理,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