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2年03月03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2-03-03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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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0303日-2022年030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福州福久丰实业有限公司年产木门8000套

租赁在福建盛富强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山路19号)2#厂房内生产

福州福久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在福建盛富强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洋山路19号)2#厂房内生产,租赁面积7011m2。生产规模:年产木门8000套。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依托福建盛富强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福建青口海峡环保有限公司(青口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量≤600t/a。漆雾废水经处理后实现中水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优化总平布局,开料和打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封边和涂装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中的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附录A表A.1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

3、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676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

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4、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7、《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