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表格部一) | ||||||||||||||||||||||||||
事项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国家目录名称 | 事项类型 | 所属行业 | 行使层级 | 事项设立依据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法定特殊环节 | 办理条件 | 收费项目 | 事项办理深度 | 对应流程图(流程图名称) | 结果材料 | 地方事项所属区划 | 备注 | ||||||||||
依据文件名称 | 依据文号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依据级别 | 条款号和条款内容 | 名称 | 设立依据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内容 | 设立依据 | 网上办理星级 | 到现场次数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
一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住建 | B,C,D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国务院 | 2011年3月1日 | 法规 |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6 | 20 | 提前报批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90 | 1、事先对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2、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五星 | 0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doc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结果材料(空表).docx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核结果材料(样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