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 |||||||||||||
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基本编码 | 0100027000 | ||||||||||||
实施编码 | 350100000000003640978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权力事项 | ||||||||||||
公共服务事项 | |||||||||||||
设定依据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与特许经营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偿债能力;(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安全及工程技术人员;(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五)具体的经营方案;(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 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六)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八)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 三、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不包含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气站):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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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
权限划分 |
1、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燃气审批许可权与监管权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2】248号),注册地在福州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四个区的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福州市建委核发,其余由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住建局核发; 2、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跨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许可证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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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1、福州市建委行使注册地在福州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四个区的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其余由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住建局行使; 2、跨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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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住建局 | ||||||||||||
实施主体性质 | |||||||||||||
受理条件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3、与特许经营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5、有具体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6、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7、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不包含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气站):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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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 | 电子表单 | 材料来源 | 纸质材料份数 | 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是否共享 | |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 |||||||||||||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申请报告 | 无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打印原件且加盖公章 | 新申请、重新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 | 是 | 否 |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照、说明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3、与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照 | 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文件或特许经营协议 | 无 | 政府或建设部门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4、气源证明,包括: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明材料 | 气源证明 | 无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由检验部门提供,供用气合同或意向书由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材料完整 | 否 | 否 | ||
5、燃气厂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再次申请,只需提交新改扩建燃气厂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没有新改扩建燃气厂站的,可不提交第5项、第6项材料,但需提交声明书(原件2份)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制式文件 | 竣工验收报告 | 申明书 | 建设部门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材料完整 | 否 | 否 | ||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有压力容器的提供);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证照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 无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材料完整 | 否 | 否 | ||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明材料 |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无 |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建设部门核发 | 2份 | A4 | 1、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每个岗位1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兼职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供应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2、在全国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教材及专业考核题库未下发前,各地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厅《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发放的燃气培训证书,可作为申报材料)。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材料完整 | 否 | 否 | ||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明材料 | 无 | 无 | 申报企业提供 | 2份 | A4 |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2、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服务制度。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材料完整 | 是 | 否 | ||
9.授权委托书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证明材料 | 授权委托书 | 空表(附件下载) | 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打印(网址http://fzjw.fuzhou.gov.cn/zz/wsbs/xzzx/201705/t20170517_492250.htm) | 1份 | A4 | 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加盖单位公章 | 否 | 否 | ||
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 |||||||||||||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申请报告 | 无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打印原件且加盖公章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是 | 否 |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供应基地规模100立方米以下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100-200立方米的,不低于150万元;200立方米以上的,不低于200万元)、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第十六条 | 证照、说明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无 |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3、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和服务站点)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照、说明材料 | 产权证 | 无 | 房管部门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租赁协议 | |||||||||||||
4、燃气厂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注:(1)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没有新改扩建燃气厂站的,再次申请可不提交第4项、第5项、第6项材料,但需提交声明书(原件2份)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2)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可不再提交第5项材料)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制式文件 | 燃气厂站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声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材料完整 | 否 | 否 | ||
5、公安消防机构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第十六条 | 证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无 | 公安消防机构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材料完整 | 否 | 否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法[2008]1号)第十六条 | 证照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 无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材料完整 | 否 | 否 | ||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明材料 |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无 |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建设部门核发 | 2份 | A4 | 1、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每个岗位1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兼职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液化石油气库站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供应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2、在全国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教材及专业考核题库未下发前,各地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厅《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发放的燃气培训证书,可作为申报材料。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 证明材料 | 无 | 无 | 申报企业提供 | 2份 | A4 |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2、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服务制度。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9.授权委托书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证明材料 | 授权委托书 | 空表(附件下载) | 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打印(网址http://fzjw.fuzhou.gov.cn/zz/wsbs/xzzx/201705/t20170517_492250.htm) | 1份 | A4 | 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加盖单位公章 | 否 | 否 | ||
三、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 (不包含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气站): | |||||||||||||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建城[2015]8号)第二条 申请材料。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六)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1.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2.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七)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提供:1.气源证明,包括: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申请报告 | 无 |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打印原件且加盖公章 | 新申请、重新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提供 | 是 | 否 |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 证照、说明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3、加气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即福建省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 | 证明材料或证照 |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 | 无 | 加气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人自备、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证由建设部门核发 | 2份 | A4 |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证明材料 |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 无 |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建设部门核发 | 2份 | A4 | 1、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每个岗位1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兼职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每个站不少于4人。2、在全国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教材及专业考核题库未下发前,各地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厅《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发放的燃气培训证书,可作为申报材料。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原件应提供核对。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否 | 否 | |||
5、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 证明材料 | 无 | 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A4 |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2、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服务制度。3、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所有企业均需提供 | 是 | 否 | |||
6.授权委托书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证明材料 | 授权委托书 | 空表(附件下载) | 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打印(网址http://fzjw.fuzhou.gov.cn/zz/wsbs/xzzx/201705/t20170517_492250.htm) | 1份 | A4 | 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加盖单位公章 | 否 | 否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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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初审1个工作日、现场踏勘4个工作日、审批(办结)1个工作日 | ||||||||||||
特殊环节时限 | 无 | ||||||||||||
办理流程 |
1、受理、初审:申请人到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承诺单》;1个工作日内审批服务处经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2、现场踏勘:业务处室工作人员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批(办结):审批服务处经办1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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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
联办机构 | 涉及的联办单位: |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资质单位: | ||||||||||||
办件类型 | |||||||||||||
服务范围 | |||||||||||||
通办范围 | |||||||||||||
办理形式 | |||||||||||||
是否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数量限制 | |||||||||||||
结果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样本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结果获取方式 | |||||||||||||
预约办理 | |||||||||||||
网上支付 | |||||||||||||
物流快递 | |||||||||||||
办理地点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路(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住建局44-45窗口) | ||||||||||||
交通指引 |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住建局窗口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 公交路线:6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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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0591-22060061 | ||||||||||||
监督电话 | 福州市效能办监督电话:
12345 闽侯县效能办监督电话:12345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91-2206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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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
错误示例 | 无 | ||||||||||||
服务对象 | |||||||||||||
服务主题 | 自然人 | ||||||||||||
服务主题 |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