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4-2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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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19     

 

 

关于扶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加快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我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扎实推进稳增长,促进全县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

1)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生活服务业加计15%,邮政、电信、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10%)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将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并允许中小微企业延缓6个月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实施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六、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2年春节期间用工调剂补贴和为重点企业引进新员工奖补措施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为重点企业(列入县“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的企业,诚信用工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上一年度受表彰“纳税大户”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调剂员工的各类用工调剂平台,为重点企业介绍招用新员工的各类合法人力资源机构、企业老员工或自行应聘的新员工,员工稳定就业1个月后,按每人500元标准予以补助,单家补助对象补助资金上限为2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企业用工劳务对接专项服务经费列支。支持企业外出招聘,对人社部门组织的或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到异地参加或举办招聘活动的,按每家企业省外3000元/次、省内市外1000元/次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所需资金由县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

租金减免对象为承租我县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各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时间为2022年上半年3个月,减免标准为2022年上半年3个月房租(含摊位费)免收。 对已收租金的,原则上不做租金退还,通过顺延后续租期租金免收办法处理。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青口汽车工业园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属国企

八、加大企业融资力度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重点区域困难企业申报省级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闽侯支行、县银保监组、县属类金融企业

九、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一)连续生产稳就业

对于2021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2022年二季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2022年第二季度用电量比增10%(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县财政对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比增16%(含)-20%的,奖励5万元。县财政对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比增20%(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增产增效用电奖励

2021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正增长,2022年二季度用电比增15%(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增产增效用气奖励

对于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规上企业,2021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2022年二季度用气比增5%以上,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高质量发展奖励

2021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同比增加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5万元,对2022年第二季度产值同比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

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以上四项奖励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四项累计奖补不超过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企业经济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不含上年度汇算清缴部分)。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国网闽侯供电公司

十、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非政府投资项目(造价400万元以上的)业主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县施工企业或者以投资项目引进建筑业企业且注册地迁入我县的,按项目已支付的决算价款的2.5给予建设单位奖励;非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业主依法发包项目给我县建筑业企业或市外总承包企业在我县项目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我县建筑业企业的,按项目已支付的决算价款的2给予建设单位奖励。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注册地在本县的企业为中标人。优化建筑许可办理流程减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等事项办理时限,将专家论证、现场踏勘环节分别压缩至10天。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财政局、资规局、行政服务中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除特别明确的省级、市级财政出资外,其余涉及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政府承担,资金来源从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且省市出台的政策超出本政策奖补资金的,按照省市政策执行。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压实责任、靠前服务、细化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统筹运用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报道助企纾困解难的政策举措、亮点成效、典型案例等,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