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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林业局机构简介
发布时间:2020-01-21 09:16   来源:闽侯县    字号:T|T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78号)、《中共闽侯县委、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侯委〔2011〕13号),设立闽侯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县林业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的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全县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小区、点)、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

  (六)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县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九)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全县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安全生产。

  (十)参与拟订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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