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12-3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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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日前,我县印发了《闽侯县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

我县部分工业项目存在投入产出效益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低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出让、转让管理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增强土地资源保障发展的支撑能力,做到“真招商,招好商”,提升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益,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意见是十分必要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地53号令)、《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49号)和《福州市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的总体要求

一是解决工业项目准入标准问题;二是解决工业项目土地供应方式和出让年限问题;三是解决工业企业工程建设资金保障问题;四是解决工业项目土地供应后开发利用及效益问题。

三、《意见》的核心内容

(一)建立评估会审准入机制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要严格按照《闽侯县新引进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暂行办法》(侯政办〔2017〕279号)规定,在招商项目达成意向后,由县商务局(投促局)组织委托独立第三方专家评审组对企业运营状况、发展规划、产品优势及市场、预期税收贡献等进行评估,提出对招商项目的评估结果、审核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纪要中载明:以企业名义预申请的用地在挂牌成交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该预申请工业用地不属于预申请企业,不得用土地名义进行转让、招商活动等。会审纪要印发后,按企业名义预申请报批土地,不再收取土地报批预申请保证金和纳税保证金。

(二)实施多种方式供应土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方案(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9﹞120号)精神,按照产业不同生命周期和企业用地需求,可以采取先租后让(详细办法另行制定)、出让等方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

1、预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前,预申请人需提供预申请用地初步总平面设计方案,提供项目建安总投资额,并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同意设立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由预申请人、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银行共同参与监管。

2、将下列规定作为挂牌出让条件在公告中予以明确:挂牌成交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竞得人必须将50%的建安总投资额作为工程建设资金存入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上不封顶,但每亩不得低于50万元,此标准三年一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竞得人提供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资信证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建设资金足额存入设立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未足额缴交的,原则上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自动取消。

4、项目开工建设后,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即可支出专款用于厂房建设和生产设备采购,在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仅剩总建安成本的10%时,竞得人需再将剩余50%的总建安成本存入专户。

(四)促进土地快速有效利用措施

1、交地公证。预申请工业用地农转用征收审批后,地块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要抓紧做好征拆交地工作,形成“净地”或“熟地”后,引进第三方交地确认公证机制,与预申请人签订《交地确认书》,在一个月内上报办理挂牌出让手续。

2、闲置收回。

1)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企业应立即动工建设。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限期竣工。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按需供地,促进项目按期竣工投产,防止出现低效用地,原则上不允许分期建设、不再分期办理建设审批、不再分期办理规划和土地核验。

4)早投产奖励。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在闽侯县缴交的税收(不含土地交易、厂房建设产生的税收),按市政府出台的税收贡献给予财政奖励(详见其他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在闽侯县缴纳税收未达到每亩60万元前,该用地不许转让、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