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规〔2025〕2号),为严控占用绿地行为及规范绿化赔(补)偿费征收工作,确保城市绿化用地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规〔2025〕2号)
印发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侯政规〔2025〕2号),主要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规〔2025〕2号)并结合我县实际作出适当修改,修改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征收范围:在闽侯县已纳入福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基础上,将我县中心大县城规划范围的竹岐乡、甘蔗街道、荆溪镇(已纳入福州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纳入征收范围;同时明确山区、半山区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4.征收管理:参照福州市文件,绿化补偿费由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支出。
临时占用绿地缴纳的绿化赔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绿化赔偿费:建设项目涉及临时占用绿地,需缴纳绿化赔偿费,对绿地苗木按规定标准赔偿;
绿化补偿费:建设项目涉及永久占用绿地,需缴纳绿化补偿费,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支出。
本《通知》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人: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91-2206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