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严控占用绿地行为,强化城市绿化管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规〔202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闽侯县已纳入福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和中心大县城规划范围内的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南通镇、上街镇、竹岐乡、荆溪镇、甘蔗街道等8个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山区、半山区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二、征收对象
(一)上述范围内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法定指标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并经县规划主管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且不能就近建设,占用或改变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
(三)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单位。
(四)以下情况占用绿地不计收绿化补偿费:
1.部分已收储地块未建设时先行临时绿化,该地块启动开发建设时,临时绿化退还建设用地;
2.收储地块红线涉及现状绿地(规划为非绿化用地),占用该现状绿地。
三、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足的
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直接绿化费);
土地出让金单价或划拨地价款单价低于该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时,以基准地价计,即: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不足法规规定的绿地面积×(项目所处地段相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二)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 (建设项目相应用地性质及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
经营性建设项目: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居住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2+直接绿化费)。
(三)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
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今后若有调整按最新公布的标准相应调整。
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涉及的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均按最新公布的标准计取(闽侯县山区、半山区乡镇直接绿化费按350元/平方米计取,其他乡镇直接绿化费按450元/平方米计取,今后将定期调整并另行公布)。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减免收费的,按其规定执行。
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的管理及使用
因绿地率不足、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缴纳的绿化补偿费由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支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对于经批准占用绿地并缴纳绿化补偿费的项目,遇城市规划调整时用地单位应当服从调整,予以配合。
临时占用绿地缴纳的绿化赔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五、其他事项
1.本通知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闽侯县2024年基准地价的通知(侯政规〔2024〕4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