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闽侯县工业企业2021年春节期间稳定生产运行措施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2-25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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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工信厅出台的《关于保障2021年“两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运行﹝2021﹞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工业生产稳定运行保障的通知》(榕政办〔2021〕5号)文件精神,保障2021年春节期间全县工业生产运行平稳,促进一季度实现良好开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企业2021年春节期间稳定生产运行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9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企业

2021年春节期间稳定生产运行措施

 

一、奖励措施

(一)企业增产增效用电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1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较2019年一季度增长1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省财政按企业一季度用电量较2019年一季度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其中符合奖励条件的2020年度省级工业高成长企业、至2021年3月底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新投产纳统企业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配套奖励最高封顶50万元。

我县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按市财政50%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封顶25万元。

(二)实施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对已进入电力市场的工业用电大户开展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交易周期为2021年2月1日-2月28日。对已申报福建省春节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的制造业企业,在享受省里春节短周期交易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短周期实际用电量再给予0.02元/千瓦时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封顶30万元。

我县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按市财政50%的配套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封顶15万元。

(三)工业企业“开门红高质量奖励。对已经纳入我县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1)2020年产值1亿元(含)以上;(2)2021年一季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3)2021年一季度产值较2019年同期增长10%(含)以上,县财政对每家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2021年一季度工业产值较2019年同期增量每1000万元给予10000元奖励。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2021年一季度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税款对应所属期是企业2021年一季度销售产生的,所得税不含上年度汇算清缴部分)。

、其他事项

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三项奖励政策可以叠加享受。本政策由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