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3年4月21日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8.278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1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23〕267号)。
二、拟征收土地坐落、面积及四至范围
地块1拟征收土地位于荆溪镇荆溪社区,合计征收土地5.5632公顷。其中荆溪社区水浇地0.0385公顷、水田1.7681公顷、旱地3.3197公顷、园地0.2352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1373公顷、建设用地0.0644公顷。
地块2拟征收土地位于荆溪镇荆溪社区、溪下村,合计征收土地2.2301公顷。征收闽侯县荆溪镇荆溪社区旱地1.2311公顷、园地0.1006公顷、草地0.2203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343公顷;荆溪镇溪下村旱地0.0233公顷、园地0.1722公顷、草地0.0639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1296公顷、建设用地0.2548公顷。
地块3拟征收土地位于荆溪镇光明村、溪下村,合计征收土地0.4854公顷。征收闽侯县荆溪镇光明村旱地0.0012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0001公顷、未利用地0.0168公顷;荆溪镇溪下村旱地0.0661公顷、园地0.0191公顷、其他类型农用地0.2444公顷、未利用地0.1377公顷。
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用途
地块1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作为荆溪镇荆溪大道南片区83.85亩住宅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地块2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作为荆溪镇荆溪大道南片区52.23亩住宅用地项目建设用地;作为地块3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荆溪镇荆溪大道北片区31.15亩住宅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及时间
由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征收。
五、其他事项
1.涉及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闽侯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2.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社区、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公告。
3.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侯政地〔2021〕189号、侯政地〔2021〕190号、侯政地〔2021〕193号)公告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5.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