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建设单位因生产工艺调整,向我局申请该项目1#厂房及综合楼室内标高(罗零高程)调整,将1#厂房及综合楼室内标高调高0.8米,由21.35调高至22.15,场地与室内之间增设楼梯衔接;同时将1#厂房及综合楼女儿墙高度均降低0.1米;1#厂房及综合楼高度均由原H1(屋面)=19.65米、H2(女儿墙)=20.3米、H3(最高点)=24.45米调整为H1(屋面)=20.45米、H2(女儿墙)=21米、H3(最高点)=25.25米;其余未做调整(具体详见附图)。
经审核,调整后各指标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划》(2016)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现将调整前后的图纸进行公示,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2日。公示地点为“福州鑫铭森智能制造总部基地”项目现场、闽侯县政务信息网(minhou.fuzhou.gov.cn)。
在公示期限内,本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该项目调整有异议,可来电或来信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591-22982504)。如要求听证,应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我局提出申请。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地点: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大道73号滨江商务中心C楼5-6层,邮编:350100。
附注:
1、书面意见(申请)发表时间或邮戳日不应超过公示期的最后一天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申请)
2、书面意见(申请)应注明真实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附图:变更前后图纸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