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关于餐具、饮具集中式消毒服务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来源:闽侯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0-09-02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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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
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危害后果 处罚幅度及处理方式
FZ01WS-CF-0439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轻微 首次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仍然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中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罚款五千元
较重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仍然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中二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罚款二万元
严重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仍然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中三项全部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罚款四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FZ01WS-CF-0440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轻微 首次发现未对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或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对餐饮具逐批检验,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罚款五千元
较重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未对餐饮具逐批检验且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罚款二万元
严重 曾受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未对餐饮具逐批检验且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罚款四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FZ01WS-CF-0441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按要求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轻微 首次发现未按要求在消毒后的餐饮具上标注相关内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消毒后的餐饮具上按要求须标注的内容中,缺失二项以下(含二项) 罚款五千元
较重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消毒后的餐饮具上按要求须标注的内容中,缺失三项至全部 罚款一万元
严重 曾受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仍未按要求标注相应内容 罚款四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