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 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及处理方式 |
FZ01WS-CF-0439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首次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仍然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中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罚款五千元 | |||
较重 |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仍然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中二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罚款二万元 | |||
严重 |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仍然发现用水、洗涤剂及消毒剂中三项全部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罚款四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 |||
FZ01WS-CF-0440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对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或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对餐饮具逐批检验,但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罚款五千元 | |||
较重 |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未对餐饮具逐批检验且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罚款二万元 | |||
严重 | 曾受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未对餐饮具逐批检验且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罚款四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 |||
FZ01WS-CF-0441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按要求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轻微 | 首次发现未按要求在消毒后的餐饮具上标注相关内容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消毒后的餐饮具上按要求须标注的内容中,缺失二项以下(含二项) | 罚款五千元 | |||
较重 | 经警告及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消毒后的餐饮具上按要求须标注的内容中,缺失三项至全部 | 罚款一万元 | |||
严重 | 曾受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整改,仍未按要求标注相应内容 | 罚款四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