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8101-0200-2022-00023 文号 侯政办规〔2022〕4号
发布机构 闽侯县 生成日期 2022-12-14
标题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8101-0200-2022-00023
文号 侯政办规〔2022〕4号
发布机构 闽侯县
生成日期 2022-12-14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的通知
内容概述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的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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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闽侯经济发展中心,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年末收官战统一部署,落实好《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克服疫情影响决胜年末收官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13号)文件精神,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决胜年末收官战,为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保运行打下坚实基础,县十九届政府2022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

  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商贸业2022年

  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

  为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帮助工业、商贸业纾困解难,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决胜年末收官战并实现2023年一季度良好开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工业政策奖励措施

  (一)鼓励工业企业年末增产增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年产值正增长,2022年四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12%及以上、2022年11月和12月累计产值增量7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11月和12月工业产值累计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工业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2023年“开门红”高质量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12%及以上、季度产值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在省市一季度奖励基础上,县财政给予省财政奖励50%的配套补助。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实施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春节期间企业连续生产,充分发挥产能,有效提高全县用电负荷,对已进入电力市场的工业用户开展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交易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1日。

  二、商贸业政策奖励措施

  (一)商贸企业年末提质增效奖励

  1.重点批发业企业。对于2022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全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2022年11月、12月当月纳统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7%及以上,超过17%的增量部分按0.5‰给予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重点零售业企业。对于2022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全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2022年11月、12月当月纳统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8%及以上,超过8%的增量部分按0.5‰给予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已享受县政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增量奖励。本条措施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二)2023年“开门红”高质量奖励

  1.批发业企业增量奖励。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第一季度同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零售业企业增量奖励。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第一季度同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量部分每5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已享受县政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增量奖励。本条措施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奖励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由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措施所涉及企业奖补资金可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与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补助原则。

  (三)商贸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我县纳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四)本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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