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日期:2023-09-15 15:43 浏览量:{{ pvCount }}
来源: 闽侯县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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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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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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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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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经树木权属单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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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3.《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业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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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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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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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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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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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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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受理后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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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人员即时进行受理,经办人员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审批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发放决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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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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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8]153号)。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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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2206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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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县行政中心:05912206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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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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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线路:60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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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