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关于促进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8-2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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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闽侯县关于促进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    

闽侯县关于促进院士工作站、

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县重点战略区域,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协《关于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意见》、《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闽侯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院士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的日常管理服务事务,具体包括:

(一)建立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建设发展;

(三)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服务、管理等具体事务,组织推荐工作站参加上级评审、认定考核,评先评优。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学会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组织院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院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六)组织共享院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合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七)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期5年。

第五条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职责

(一)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指导;

(二)围绕学科建设、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组织专家与建站单位技术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省内外专家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建站单位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为建站单位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工作;

(五)针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六)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考核期3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会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协所属的学()会。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是指符合《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市政府组织评审认定并并作为省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是指符合《福建省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管理办法》,由省、市科协组织评审认定并作为省对市、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指标的工作站。

第八条新认定院士工作站除享受市政府各项奖励外,经省科协考核被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新认定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补助,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站补助。

第九条鼓励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加省市评优评先,获得福州市“十佳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建站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建站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十条本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县科协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县财政预算安排,从县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列支。2019年度经费由县科协按照标准及数量申请追加。

第十一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经费的开支必需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20171874号),省财政厅、省科协《福建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7号精神,县科协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建站企业应主动接受财政、科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财政、科协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本规定作为加强市对县人才绩效考核工作的配套政策,实行当年认定,下一年度兑现奖项。执行期暂定三年(2019-2021年度)。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闽侯县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