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停止执行)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4-2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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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经县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一章  总则

一、闽侯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闽侯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记政府前面“人民”二字,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处级干部受县长委托,可协助有关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

八、县长出差、出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人民政府要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主动融入福州都市圈建设,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努力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滨江新城,在福州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中再放异彩。

十、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二、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闽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十三、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四、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闽侯。

十五、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闽侯”建设,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窗口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县司法局审查。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和县司法局承办。

    县司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原则上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措施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由和根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十九、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司法局负责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县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二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督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闽侯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推动政策落实;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项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县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推动落实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四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由县长提出,或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会议材料,认真研究思考,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征求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副县长签发;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的,原则上不发专题会议纪要(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除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已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的部门,应当按照电子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密级文件外全部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

四十五、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与根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四十六、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于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把关后呈县长签署。

四十八、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上行文及涉及重要工作的公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一般性公文,县长授权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业务工作,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县委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及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等内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获准后出行。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讲话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除县委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临时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