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部门负责收集执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对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做到一案一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作、装订、归档和保存,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储存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音像记录。
第六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粮储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指明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