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闽侯县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05-0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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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安监站,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办: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应急〔201976号)文件要求,我县制定《闽侯县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闽侯县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应急管理局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钢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定于20195月至11月在全县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应急〔201976号)要求,结合我县钢铁企业实际,在2018年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加大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力度,突出危险源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管控,强化应急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促进企业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治理范围

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相关钢铁企业)。

三、主要内容

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四、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摸排阶段(2019510日前)

各乡镇(街道)安监站,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办,要组织摸排辖区内相关钢铁企业,建立本辖区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统计台账(附件1)和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基础台账(附件2)。组织辖区相关钢铁企业,召开部署动员会议,分析辖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20195月至7月)

相关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相关钢铁企业要于2019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辖区安监站;安监站汇总后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20198月至9月中旬)

各乡镇(街道)安监站,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办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相关钢铁企业进行逐一检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市、县应急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对相关钢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20199月下旬至11月中旬)

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一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全力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安监站、管委会安办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各相关钢铁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对基层监管人员和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切实提升钢铁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二)全面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安监站、管委会安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报纸等渠道,广泛宣讲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知识,播放典型煤气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危害的认识,引导教育广大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煤气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进行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全程执法督查。对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四)全员治理提高。各乡镇(街道)安监站、管委会安办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钢铁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专项治理成效。

请于510日前完成辖区内相关企业摸排工作,并填报附件1、附件2报表;于726日前报送辖区内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于1025日报送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李规文,电话:22075715,传真:22060087

 

附件:1.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统计台账

2.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基础台账

3.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


附件1

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统计台账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辖区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

备注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附件2

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基础台账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主要负责人

 

手机号码

 

安全负责人

 

手机号码

 

涉及煤气类型

□焦炉煤气  □高炉煤气  □转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  □混合煤气  □其它煤气(可多选)

煤气柜数量规格

(填写煤气柜种类、个数、立方米)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是  □否

煤气作业取证人数

是否有新建或改造煤气设施

□是  □否

涉及煤气作业的有限空间数量

是否设置煤气防护站

□是  □否

煤气防护站人数

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数量

便携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数量

煤气排水器数量

最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时间

       

企业涉及煤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预案清单(可另附页)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附件3

钢铁企业煤气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企业主要负责人: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煤气

安全

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气

安全

管理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煤气

安全

管理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违反按第四十六条处罚)

 

煤气

安全

管理

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气

安全

管理

5.煤气生产、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煤气

设备

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煤气柜区域未设隔离围栏,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违反按第四十六条处罚)

 

煤气

设备

设施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违反按第四十六条处罚)

 

煤气

设备

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违反按第四十六条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煤气

设备

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煤气

设备

设施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煤气

设备

设施

6.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煤气

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煤气

作业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煤气

作业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煤气

作业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闽侯县应急管理局                                                                20195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