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闽侯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2-06-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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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行为,确保全县适龄幼儿招生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现就我县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 坚持科学布局,多渠道接纳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多渠道接纳适龄幼儿入园,努力满足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 坚持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遵循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指导思想,强化政府职能,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下同),逐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 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学区(校、园)应根据本辖区适龄人口数和学前教育资源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的计划招生数和班级数,并稳步推进公办幼儿园招生改革工作。

(四) 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各学区(校、园)应根据本辖区相关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合理划定其招生服务片区。儿童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入园、编班测试。

(五)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学区(校、园)要建立幼儿园招生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幼儿园秋季招生办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入园年龄

年满三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幼儿。

三、招生方式

(一) 2022年秋季,我县所有公办园(含小学附设学前班)、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实行随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各公办园应将不低于计划招生数80%比例的学额、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应将不低于计划招生数60%比例的学额,采取家长报名、随机派位(摇号或其他公平、公开的方式)的方式招生,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公办幼儿园自主招生名单应报送各学区(校、园)审核。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按限价执行,不得违规收费。如摸底或预报名人数没有超过招生数,可直接登记报名。

(二) 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的招生方式由各学区自定。

(三) 非普惠性民办园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四、工作要求

(一) 属地管理

各学区(校、园)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招生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招生服务片区

各学区(校、园)应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和本区实际,科学合理划定本辖区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县实验幼儿园招收户籍在县直机关片区适龄幼儿。上街实验学校附属幼儿园先行招收居住在高校公寓内有房产证的大学教师适龄子女,如有剩余学位,招收上街浦口村原住民子女。甘蔗地区除县实验幼儿园外,其余公办园招生报名电脑派位工作由甘蔗学区负责统筹。

(三) 招生方案

各学区(校、园)要提早测算辖区适龄幼儿人数,统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科学制定“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招生数、报名条件、招生程序、招生服务片区及公办园和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的招生派位方式等,招生方案于7月10日前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因二孩、人口集聚等因素引起的年度适龄幼儿人数增加较大的乡镇(街道),可适当放宽班生额(原则上小班不超30人),在报请属地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四) 招生管理

1. 各学区(校、园)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审核批准招生计划,并指导幼儿园制定招生公告(或简章)。

2. 各学区(校、园)招生公告或简章须报县教育局备案,不得进行不实宣传。

3. 各学区(校、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维稳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派位工作应急预案,聘请属地乡镇(街道)纪检部门对派位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规范、有序。   

 4.各学区(校、园)自主招生工作应在统筹考虑符合报名条件适龄幼儿的户籍地、居住地、政策照顾等因素后,由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录取的幼儿名单,原则上优先招收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照顾对象和本服务片区的户籍幼儿。

(五) 主动公开

1. 各学区(校、园)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1周发布招生公告(简章),包括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招生公告(简章)应张贴于社区宣传栏、园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可在各学区(校、园)网站或微信平台上发布,并做好政策宣传和招生咨询工作,具体包括:

(1) 各学区(校、园)2022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2) 各学区(校、园)公办园、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性质、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数、招生服务片区、派位比例等。

(3)各学区(校、园)经审核准予招生的非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园招生信息,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性质、示范园等级、收费标准、招生方式、计划招生数、招生服务片区、派位比例等。

(六) 加强监管

各学区(校、园)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幼儿园应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

五、其他事项

(一) 为确保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的招生工作应在8月25日前完成,8月30日前完成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招生工作。

(二) 各学区(校、园)公民办幼儿园在开展招生工作时,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不麻痹、不厌战、不松懈,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把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三) 幼儿园收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违规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事宜,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各学区(校、园) 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安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