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教育系统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管理办法

来源:闽侯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0-06-1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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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闽侯县教育系统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侯委办[2016]107号)、《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规范公务车辆租用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侯委办[2014]70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闽侯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局本级。 

  第二条  单位公务用车指为单位管理、教育教学等公务活动而配备的机动车辆及因公务需要向外租赁使用的车辆。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取消公务车辆,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严配备公务用车。 

  第三条  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四条  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条  单位要严格做好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开公示工作。公务用车回单位要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六条  公务用车加油应本着“严格管理、节约支出、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原则,有效控制车辆使用,统一使用中石化加油卡加油,严禁现金加油。甘蔗地区车辆加油地点原则上应在县城两家加油站(闽侯山前加油站、闽侯洪基加油站),甘蔗地区以外的车辆应选择一家中石化加油站点进行加油。 

  第七条  公务用车车辆保险应选择在闽侯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公开招标的中标保险承保公司办理保险业务,2020-2021年度中标的定点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车辆投保必保险种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按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折后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均保额以50万元为起点自行确定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额不超过5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可选险种有车身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和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第八条  公务用车应选择在闽侯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公开招标的中标企业定点维修保养。定点维修企业应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及时登记维修情况,每季度将维修项目、费用等情况及时反馈到单位办公室。2019-2022年度中标定点维修企业为福州徵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闽侯县鑫嘉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单位车辆可自行选择以上两家维修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入围2019-2021年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维修的4S店和一类、二类维修企业。 

  第九条  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明确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同城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车,驾驶员不得领取差旅费补助。 

  第十条  单位应尽量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组织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单位应加强向外租赁使用车辆的管理。工作人员个人日常外出办理公务应乘用公务用车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向外租车。 

  单位因外事接待、组织会议、师生集体性活动、运送大宗物品等工作需要确需向外租赁车辆的,应坚持节约原则,做到因事租用,事毕即退。严禁一次性租用车辆超过3个月。 

  单位要严格执行租车审批制度,由申请人向单位办公室提出租车申请,明确租车用途和租用时限,经单位主管或委托单位分管同意后方可向外租车。 

  单位要完善车辆租赁手续,必须从具有车辆租赁经营资格的汽车租赁企业租用车辆,并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租用私车,严禁弄虚作假,以定额补贴或限额报销油费、维修费等方式,变相私车公养。 

  单位租用车辆费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三公经费内报销,公务租车费在财务上要单独列项,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租车次数、费用等情况在单位校务公开栏公开,详细公布公务租车时间、用途、车牌号、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事项,加强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财务报销管理,确保公车运行费用合规合法,附件齐全。 

  单位报销车辆购置费用,应提供相关费用正式发票、校务和局务会议纪要、车辆购置编制文件、车辆购置审批文件、政府采购材料、固定资产增加赁证等材料。 

  单位报销车辆定点维修费用,应提供维修发票、车辆维修审批单、维修清单等材料。 

  单位报销车辆定点加油费用,应提供油费发票、加油清单等材料。 

  单位报销车辆过路过桥(含ETC)费用,应提供相关过路过桥费用票据、单位派车单等材料。 

  单位报销车辆保险费用,应提供保险发票、保险清单等材料。 

  单位报销公务租车费用,应提供租车发票、租车审批单、租车协议等材料。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务用车运行监督管理,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5.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 

  6.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7.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具体规定。

闽侯县教育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