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8118-2500-2019-00003 | 文号 | 侯农〔2019〕22号 |
发布机构 | 农业局 | 生成日期 | 2019-01-21 |
标题 | 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2019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按照《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农综明传〔2018〕125号)要求,结合省、市相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相关部署,为做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底,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县级农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
索 引 号 | FZ08118-2500-2019-00003 | ||
文号 | 侯农〔2019〕22号 | ||
发布机构 | 农业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1-2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侯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2019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按照《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农综明传〔2018〕125号)要求,结合省、市相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相关部署,为做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底,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县级农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
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心、局各有关科(站)所:
2019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按照《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农综明传〔2018〕125号)要求,结合省、市相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相关部署,为做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底,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县级农业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闽侯县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方案形成监管合力,全力抓好“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
附件:《闽侯县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闽侯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月21日
附件:
闽侯县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及省农业农村厅等六单位《关于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省、市相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省、市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部署,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农产品生产主体及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行动
2019年重点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使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生猪屠宰、农资打假、茶叶农残超标、豆芽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7个专项整治行动,每个行动的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如下:
(一)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要落实农业残留监测,全面加强监管,深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农药中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以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种植为重点领域,规范农药使用,管控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药生产主体现场检查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药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农药生产监督检查。在全县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业生产企业的证照、管理制度、农药生产以及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等情况;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行为;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二是开展农药经营监督检查。开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严格实施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推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追溯管理;实施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对列入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的要强化跟踪监管,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及时调查处理农药购销异常情况,强化农药流通动态监控。三是开展农药使用监督检查。重点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种植的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农药购进、领用台账和使用记录;是否有超范围、超剂量、违反安全间隔期要求使用农药现象,以及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情况;田间是否有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四是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农药中非法添加氟虫腈等禁限用农药成分、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公开曝光不合格农药及其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禁限用农药单位名单;依法全面公开农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五是严格实施检打联动。严格落实“两检合一”、“检打联动”机制,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农残监督抽检;加大草莓、茶叶等品种的抽检力度,加大对相关主产区和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中涉及农药违法行为的倒查机制,追溯查处非法制售假劣违禁农药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县农业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县质检站、局植保站等相关股站配合)
(二)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和假劣兽药、超剂量超范围滥用兽药、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面为100%、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覆盖面不低于60%、年出栏万头以上猪场、年出栏50万只以上肉鸡场、年存栏10万只以上蛋鸡场、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场监督检查覆盖面不低于35%。
2.主要措施:一是严管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结合兽药生产经营追溯工作,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之地,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强化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提高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使用原料药、假兽药等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发挥农资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明确兽药经营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要求,加大网络举报投诉信息核查力度,认真查找摸排违法线索,集中力量惩治一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主体,净化兽药销售市场。
(此项行动由局畜牧兽医科牵头,县畜牧兽医站、县农业执法大队、局质检站等相关股站配合)
(三)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要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屠宰操作规程,严格做好屠宰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限期关闭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点,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2.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主动查处和依举报线索查处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飞行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生猪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加强对“待宰”行为的监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企业与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三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督促列入2018年整改或关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设立标准抓紧整改,年底前整改仍达不到法定条件要求的,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坚决依法关闭并发文公告。对新设立的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审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四是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规定要求及时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并规范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
(此项行动由县牲畜屠管中心牵头负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相关股站配合)
(四)“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以肉牛、肉羊和生猪为重点,聚焦家畜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场等关键部位,严厉打击饲料中添加、养殖环节饲喂、收购贩运屠宰等过程中使用“瘦肉精”,以及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等违法行动。
2.主要措施:
养殖环节: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致养殖业主公开信活动,并推动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实行出栏保证制度。养殖场申报检疫时要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供出栏保证书及活畜流向情况。三是加强监督抽检。建立健全养殖场自检和主管部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和自配饲料质量监督抽检,保持对使用违禁物质的严打高压态势。四是强化养殖档案监管。重点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的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时间和用量等记录档案,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五是加强指导服务。加强对养殖场(户)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此项行动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相关股站配合)
收购贩运环节:一是加强收购贩运者管理。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每一批收购贩运记录要及时报送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向下游购买商提供。三是加强活畜收购贩运监管。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按照对养殖场(户)的要求进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瘦肉精”活畜的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相关股站配合)
屠宰环节:一是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加强对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的检查。二是严格落实入场登记制度。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做好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台账。三是严格落实自检制度。督促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四是严格落实监督抽检制度。组织实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计划,继续落实好“县级天天抽检、设区市月月抽检”制度。五是严格落实联合执法制度。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加大“瘦肉精”案件的溯源查处和刑事打击力度。
(此项行动由县牲畜屠管中心牵头负责,相关股站配合)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
(1)重点品种
种子:深入开展打击制售侵权假冒种子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为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制售假冒伪劣食用菌菌种及乱引滥繁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农药:全面实行农药经营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尤其是非法添加高毒农业等假劣农药;依法严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以及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防治毒鼠强危害反弹。
肥料:严格肥料市场准入,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范肥料登记;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的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查处非法制售违禁兽用药品及假劣兽药、改变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物、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行为;依法查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扩大适应症、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
(2)重点区域
热点区域:对近年来暴露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假劣农资高发多发态势。
主要集散地: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等农资重要集散地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销售假劣违禁农资行为,保障农资质量安全有效。
特色农产品产区:重点治理乡村农资门店,严打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严查非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违反农资安全使用规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重点时节
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以及国庆、元旦、春节等重点节庆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入品实施严管严控。
2. 主要措施:
一是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实施农资生产经营许可,严格审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及产品登记,依法严把准入关。加强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列入农资企业重点监控名单的农资企业(单位)要强化跟踪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取缔。加强农药市场主体整顿规范,从2018年8月1日起,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全部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结合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实际,在春季、秋冬季等重要农事季节,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秋冬季农资打假保安全促增收专项行动;针对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监管执法资源,集中时间,突出重点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违禁农资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实施“检打联动”,加强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进一步扩大农资抽检批次频次。要增强农资执法抽检的精准度,以本地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失信企业为重点开展针对性执法抽检,精准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四是开展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坚持“有案必查,查必彻底”原则,切实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执法检查、质量抽查,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发现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查办,决不姑息。要认真落实案件协查联动机制,查办的每一起农资案件均应逐级追溯来源和追踪流向,双向全程清除假劣农资。狠抓大要案查办,认真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线索明显的案件,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查快办,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五是持续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组织开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拓展项目,进一步扩大平台监管范围,将种子纳入平台监管,经农业部门审批许可的农药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平台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信息化监管执法机制,落实平台登记备案审核、限用农药实名购买、线上巡查等制度,大力推进平台信息化移动执法和农户手机APP应用,发挥平台快速查询追踪功能,组织开展区域性双向全程追查假劣农资,阻断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保障农民用上放心农资。进一步完善平台监管系统,升级改造平台企业信用档案,做好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衔接。六是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三级联动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农资安全使用、农资识假辨假与依法维权知识和农资打假工作成效。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场咨询培训,发放宣传资料,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农资购用中遇到的维权难等问题。组织开展农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开展农资质量安全承诺活动。组织开展优质安全农资展示推介,引导农资企业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对接,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
(此项行动由县农业执法大队牵头负责,相关股站配合)
(六)茶叶农残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以产茶大县为重点区域,以禁限用农药的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抽查,重点打击违法违规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等禁限用农药的行为,整治不合理使用蚍虫啉等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实施绿色发展质量兴茶。指导各县(市)区强化茶园科学管理,倡导茶树健身栽培,采取适时修剪、分批采摘、中耕培土、冬季清园等措施,培育“茂大壮”茶树。严禁高度密植和过度矮化等掠夺性生产方式。鼓励茶园套种绿肥,增施有机肥,有效改良土壤,增强地力,促进提质增效。推进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统防统治,综合应用生态调控、农艺改良、物理防控、生物防治等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开展茶叶农残专项抽检和检打联动。严格按照监督抽查程序进行,实施检打联动,组织开展春茶(红茶、绿茶、白茶为主)、秋茶(乌龙茶为主)农残抽检。重点抽查茶叶主产县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的茶叶初制加工厂。三是强化茶叶质量安全技术指导。针对茶叶企业、种植大户举办茶叶绿色发展质量兴茶培训班;开展“专家茶区行”活动,组织国家、省级茶叶产业茶叶技术体系岗位专家赴市内重点茶区、茶企开展技术指导,提升其质量安全水平。
(此项行动由县经作站牵头负责,相关股站配合)
(七)豆芽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针对部分地区豆芽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开展豆芽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豆芽菜生产中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农药问题,严防问题豆芽进入流通领域。
2.主要任务: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豆芽菜生产环节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深挖线索,从严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问题豆芽违法违规行为。二、开展专项整治。一是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对辖区内豆芽生产企业、作坊等生产者的调查摸底,摸清监管对象,内容包括数量、名称、地址、日产销量、销售范围、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并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地方或豆芽集中产区,应组织开展豆芽生产技术培训并与豆芽生产单位签署豆芽安全生产承诺书,努力提高豆芽生产主体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指导消费者豆芽的辨别技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是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分散在城区、城乡结合部豆芽生产场所的监管力度。采取边排查边打击查处的方式,集中捣毁一批非法生产问题豆芽的“黑作坊”,坚决遏制豆芽生产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要强化豆芽生产过程的日常监管巡查,重点检查豆芽生产过程违法违规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行为,必要时,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豆芽产品抽检。四是畅通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热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广泛收集相关线索,对排查的情况线索及时进行汇总研判。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加强与当地食药监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豆芽产品产地与市场衔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市场倒逼生产环节管理。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豆芽的违法行为,尤其豆芽生产中的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药物行为,要从严查处,绝不姑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及时报送整治信息。认真总结各地做法、经验和成效,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专项整治过程中,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此项行动由局质监科牵头负责,县质检站、县农业执法大队等相关股站配合)
三、有关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狠抓执法办案。各乡镇(街道)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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