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8100-0200-2024-00112 | 文号 | 侯政规〔2024〕3号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8-08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8100-0200-2024-00112 | ||
文号 | 侯政规〔2024〕3号 |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8-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2020年6月23日,我县出台了《关于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的通知》(侯政文﹝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附件《闽侯县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县限价房上市交易应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为进一步规范限价房上市交易行为,更好保障限价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上述第三条关于我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条件调整为:限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换发不动产权证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计算)满5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通知》的其他规定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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