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8910-2500-2020-00009 文号 侯甘街字〔2020〕21号
发布机构 甘蔗街道 生成日期 2020-01-20
标题 甘蔗街道办事处关于宣传贯彻《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各村(居) 、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允许燃放时段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烟花爆竹,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十、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索 引 号 FZ08910-2500-2020-00009
文号 侯甘街字〔2020〕21号
发布机构 甘蔗街道
生成日期 2020-01-20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甘蔗街道办事处关于宣传贯彻《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村(居) 、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允许燃放时段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烟花爆竹,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十、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蔗街道办事处关于宣传贯彻《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强化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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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引导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现就我街道烟花爆竹燃放等安全监管与宣传工作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以“倡导依法、文明、自觉遵守燃放管理规定”为指导,深入开展宣传贯彻《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通过宣传和劝导,引导群众提高社会公德修养自律意识,通过联合监管打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基础,避免各类安全问题发生。

二、工作目标

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通过开展既有声势又有实效的宣传活动,打造立体化、多层次的宣传氛围,做到纸质有张贴、广播有宣传、网络有关注。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广泛知晓《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提高燃放安全意识,营造安全、环保的节日氛围,各村(居)在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劝导,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配合县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我街道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相关问题。

三、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任务分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相关烟花爆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相关会议精神,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2020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侯政文〔201980号)、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及<闽侯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等文件精神,对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燃放等安全监管与宣传相关工作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一)各村(居):利用LED电子屏、宣传标语、广播等形式开展多样的宣传。在辖区内禁燃区域(部位)设置明显的禁燃标志,明确相应范围;在禁放区域外围、限放区域内安全地域设置临时燃放点,张贴燃放时间等管理措施并安排人员做好安全管护。在禁限放区域内落实负责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细化到本村(居)各片、各自然村。同时根据县通知要求,118日起,以村(居)为单位组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劝导队,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导,各村(居)以村(居)两委成员为骨干成立劝导队劝导队,组织村干部、志愿者在民俗习惯燃放节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导。

(二)街道各单位、部门(办、中心、站、所)

街道各相关部门对照上级有关部门职责职能,做好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安全相关工作,并做好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安全宣传工作。

1.安监站: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协助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派出所:在县公安局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我街道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参与界定禁燃区域、部位以及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选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允许燃放时段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烟花爆竹,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

3.市场监管所:

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我街道区域内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批发及销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对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相关宣传,同时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严格追溯相关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落实流向登记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流向登记制度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流向登记不全不能证明合法来源渠道的烟花爆竹,一律按非法烟花爆竹依法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4.综治办:根据《闽侯县2020年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侯政文〔201980号)要求,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分工见甘蔗街道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附件1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成立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烟花爆竹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

1.做好禁、限放区域(时间)的宣传

县界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主要包括

1)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甘蔗街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见附件3

县界定的限放区域及时间为:新建商品房高档小区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6:0023:00时(其中除夕、初一及正月十五为全天);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全天。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2.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等安全宣传。各村(居)、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各村(居)、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网络、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包括用LED屏滚动显示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等,确保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

(三)加大曝光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在正面宣传引导的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震慑违规人员,教育群众增强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在全街道形成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文明燃放的良好氛围。

附件:1.甘蔗街道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2.《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3.甘蔗街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

4.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闽侯县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

2020120

 


 


 

 

附件1      

甘蔗街道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甘蔗街道成立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烟花爆竹的副书记任副组长,组员由安监站、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管中队、公路站、供销社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村(居)和有关单位、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有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协调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三、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安监站: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上级应急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协助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派出所:在县公安局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我街道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参与界定禁燃区域、部位以及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选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允许燃放时段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烟花爆竹,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

(三)市场监管所:

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我街道区域内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批发及销售网点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对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四)环保站:

对接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环保应急响应。

(五)公路站:

对接上级交通部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运输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过程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六)卫生院

对接上级卫健部门配合做好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做好因燃放烟花爆竹送医救治伤亡人数的统计,并及时报送烟花办。

(七)行政执法队

配合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监督管理工作和燃放期间的保洁工作。

(八)街道供销社

对接县供销社配合做好供销系统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

四、甘蔗街道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烟花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站(简称“烟花办”),负责日常办公工作。烟花办主任由安监站站长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成员单位应建立情况通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通知,及时将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字报烟花办。

 

 

附件2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20196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9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实行严格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守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要求。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民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导,引导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活动,鼓励移风易俗,倡导经营、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安全、环保、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

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三)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依照经营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和规格经营。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本市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并于每年春节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经营点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立即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不得自行存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回收。

第十三条  限制燃放期间,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空气质量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后,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陪同看护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超过许可证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种、规格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销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或者自行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时限完成回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应急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不履行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

 

 

 

 

 

 

 

 

甘蔗街道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统计表


序号

 

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名称

1

昙石村

昙石山博物馆、实验小学昙石分校、闽侯一中、闽侯县医院、民俗园、昙石永辉超市

2

山前村

张凎故居、英才学校、山前加油站

3

青岐村

安泰气体有限公司气体储存点、洪基加油站

4

长江村

甘蔗中心小学、实验小学、湿地公园

5

化龙村

实验中学

6

十字村

甘蔗中心幼儿园、县实验幼儿园

7

三英村

瀛洲小学

8

横屿村

横屿小学、闽侯县昙石山历史文化街区

9

流洋村

甘蔗加油站

10

五福村

五福由先幼儿园、五福村程氏厝

10

大元村

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成幼儿园、38路公交总站,中巴车站

11

三福社区

三福敬老院

12

滨江社区

源泉酒店、星秀国际影城、国惠大酒店、县博物馆、闽侯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幼儿园、甘蔗滨江幼儿园、御龙湾吉纽思幼儿园、实验幼儿园江滨分院、甘蔗滨城幼儿园、甘蔗滨河幼儿园、世纪文博幼儿园、滨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13

双池村、长江村

万家广场

14

全体村(居)

木质结构房屋及周边毗邻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林地、绿地、苗圃

 

附件4


禁燃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一、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不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限放区非允许燃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自觉遵守禁燃、限放规定,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度欢乐祥和春节!

四、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建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六、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七、欢迎广大市民拨打110或者12345举报非法储存、运输、无证经营、超规格品种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请到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

九、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十、《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自2019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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