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8913-1900-2017-00044 文号 洋政〔2017〕380号
发布机构 洋里乡 生成日期 2017-11-06
标题 洋里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洋里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8913-1900-2017-00044
文号 洋政〔2017〕380号
发布机构 洋里乡
生成日期 2017-11-0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洋里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洋里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洋里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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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

为推进我乡殡葬改革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坟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现将《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转发给各村,请各村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

 

 

洋里乡人民政府

2017年116

 

 

 

 

附件: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

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墓行为,推进违法建墓整治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按照属地和网格化管理原则,违法毁林建坟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民政、林业、国土领导统筹协调,全乡镇(街道)上下共同抓”的管理机制,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坚决遏制违法建墓行为发生。

第三条  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违法建墓认定和整治标准

违法毁林建墓认定:全县范围内新建坟墓(含翻新、改扩建)(此文件发布之日起)及“活人墓”。

整治标准:新建坟墓和“活人墓”的要全部拆除并覆土植树;翻新、改扩建坟墓必须拆除其翻新、改扩建部分,恢复原来形状并植树披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下列人员对本辖区内违法建墓负有管理职责:

(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员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党委书记、乡长为主要责任人,包村乡镇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林业站站长、包领导、分管民政、林业、国土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殡管所)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村两委、防止和制止违法建坟行为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开展违法毁林建墓治理工作;

(二)对辖区内违法毁林建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毁林建墓行为

(三)要建立巡查制度,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土地村建协管员每日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发现本辖区的违法建墓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书面报告;

(四)建立日报告制度,定期向乡镇报告违法建墓情况;

(五)建立死亡人员日报告制度:村要在24小时内将辖区内的死亡人员具体情况上报乡社会事务办,并全程跟踪其骨灰流向、安放方式;

第七条  乡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违法建墓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督促村开展工作;包领导负责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工作;分管民政的领导作为分管领导,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总结反馈等日常工作;

(二)落实举报受理、巡查和监管职责,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建坟案件;建立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开展巡查,发现或接到村报告和群众举报的新增违法建坟,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做好宣传制止工作,直到整治到位为止;

(三)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建墓强制拆除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违法建墓整治工作

第八条  县林业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墓行为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护林员巡查报告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二)建立举报和违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案件查处制度。县林业局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举报,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后,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责,及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四)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情况依法移送纪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立督查机制对省、市、县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行为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

(二)负责核实和认定违法占地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四)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情况依法移送纪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立督查机制对省、市、县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条  县民政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登记举报内容,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转给相关乡镇(街道)及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受理

(二)建立巡查制度。县民政局(殡管所定期不定时对全县重点区域进行巡查

(三)建立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强化督办、突出重点、跟踪落实、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各部门职责予以限时督办

1、负责县违法建墓工作的督查,督促乡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及违法建墓处置工作。

2、对对省、市、县各级领导督办件、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督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到位。

(四)建立通报制度。按月汇总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镇(街)在违法建坟查处工作中的不力行为,并移交至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中应履行下列职责:对阻挠执行公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执法人员的,县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  乡镇(街道)违法建墓被新闻媒体(福州市级媒体及以上)曝光的或对省、市及相关领导批示的案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整治不到位的分类追究其责任(其中对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追究依据违法坟墓用地性质,下同);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省、市及相关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经相关部门查实一次。

1、乡镇(街道)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土地村建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员会主任给予留职直至按标准整治到位。

2、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通报批评。

3、对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戒勉教育。

(二)新闻媒体曝光后或被省、市及相关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仍未按时间(7天)整治到位的

1、乡镇(街道)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给予撤职;村(居)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

2、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效能告诫。

3、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4、在规定时间(7天)未整治到位的,后续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  根据县民政局、林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巡查发现违法建坟的,分类追究其责任:

(一)乡镇(街道)、村(居)被民政局、林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巡查发现新建坟墓或 “活人墓”。

1、须在2天之内完成拆除整治,并经县殡葬管理所现场核实验收通过,在2天内未能完成整治工作的:①由乡镇(街道)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给予留职,直至按标准整治到位;对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员会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2、在规定时间(7天)内有1台违法坟墓未能完成整治工作的:①由乡镇(街道)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给予撤职;村(居)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戒勉教育。

3、在规定时间(7天)内有2台(含2台)以上违法坟墓未能完成整治工作的:①对包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戒勉教育;②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4、在规定时间(7天)未整治到位的,后续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乡镇(街道)1个月内累计被民政局、林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巡查发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各相关部门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违法建坟次数:①3次(含3次)以上5次以下的违法建坟行为,由乡镇(街道)对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给予撤职;村(居)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通报批评;对包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戒勉教育。②5次(含5次)以上的违法建坟行为,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民政助理员、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效能告诫;对包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戒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同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  对县民政局(殡管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一)相关部门1个月内对督办的违法建坟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累计5次,对经办人员给予诫勉教育;累计10次,对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累计15次,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二)本单位被问责达3次以上(含3次)的,对行政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洋里乡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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