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
为推进我乡殡葬改革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建坟行为,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现将《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转发给各村,请各村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的暂行规定》
洋里乡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
附件: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墓整治
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墓行为,推进违法建墓整治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按照属地和网格化管理原则,把违法毁林建坟整治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民政、林业、国土领导统筹协调,全乡镇(街道)上下共同抓”的管理机制,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坚决遏制违法建墓行为发生。
第三条 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乡镇(街道)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违法建墓认定和整治标准
违法毁林建墓认定:全县范围内新建坟墓(含翻新、改扩建)(此文件发布之日起)及“活人墓”。
整治标准:新建坟墓和“活人墓”的要全部拆除并覆土植树;翻新、改扩建坟墓必须拆除其翻新、改扩建部分,恢复原来形状并植树披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下列人员对本辖区内违法建墓负有管理职责:
(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员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乡党委书记、乡长为主要责任人,包村乡镇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林业站站长、包村领导、分管民政、林业、国土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殡管所)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村两委、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坟行为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开展违法毁林建墓治理工作;
(二)对辖区内违法毁林建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毁林建墓行为;
(三)要建立巡查制度,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土地村建协管员每日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发现本辖区的违法建墓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乡镇书面报告;
(四)建立日报告制度,定期向乡镇报告违法建墓情况;
(五)建立死亡人员日报告制度:村要在24小时内将辖区内的死亡人员具体情况上报乡社会事务办,并全程跟踪其骨灰流向、安放方式;
第七条 乡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违法建墓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督促村开展工作;包村领导负责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工作;分管民政的领导作为分管领导,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总结反馈等日常工作;
(二)落实举报受理、巡查和监管职责,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建坟案件;建立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开展巡查,发现或接到村报告和群众举报的新增违法建坟,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做好宣传制止工作,直到整治到位为止;
(三)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违法建墓强制拆除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违法建墓整治工作;
第八条 县林业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墓行为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护林员巡查报告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二)建立举报和违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案件查处制度。县林业局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举报,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后,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责,及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四)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情况依法移送纪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立督查机制,对省、市、县等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行为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坟行为;
(二)负责核实和认定违法占地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四)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情况依法移送纪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立督查机制,对省、市、县等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条 县民政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登记举报内容,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转给相关乡镇(街道)及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受理;
(二)建立巡查制度。县民政局(殡管所)定期不定时对全县重点区域进行巡查;
(三)建立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强化督办、突出重点、跟踪落实、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各部门职责予以限时督办:
1、负责县违法建墓工作的督查,督促乡镇(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及违法建墓处置工作。
2、对对省、市、县等各级领导督办件、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督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到位。
(四)建立通报制度。按月汇总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镇(街)在违法建坟查处工作中的不力行为,并移交至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在防止和制止违法毁林建墓中应履行下列职责:对阻挠执行公务,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执法人员的,县公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违法建墓被新闻媒体(福州市级媒体及以上)曝光的或对省、市及相关领导批示的案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整治不到位的,分类追究其责任(其中对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追究依据违法坟墓用地性质,下同);
(一)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省、市及相关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经相关部门查实一次。
1、由乡镇(街道)对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土地村建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员会主任给予留职直至按标准整治到位。
2、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通报批评。
3、对包村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戒勉教育。
(二)新闻媒体曝光后或被省、市及相关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仍未按时间(7天)整治到位的。
1、由乡镇(街道)对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给予撤职;村(居)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
2、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效能告诫。
3、对包村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4、在规定时间(7天)未整治到位的,后续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县民政局、林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巡查发现违法建坟的,分类追究其责任:
(一)乡镇(街道)、村(居)被县民政局、林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巡查发现新建坟墓或 “活人墓”。
1、须在2天之内完成拆除整治,并经县殡葬管理所现场核实验收通过,在2天内未能完成整治工作的:①由乡镇(街道)对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给予留职,直至按标准整治到位;②对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员会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2、在规定时间(7天)内有1台违法坟墓未能完成整治工作的:①由乡镇(街道)对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给予撤职;村(居)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②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戒勉教育。
3、在规定时间(7天)内有2台(含2台)以上违法坟墓未能完成整治工作的:①对包村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戒勉教育;②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4、在规定时间(7天)未整治到位的,后续如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乡镇(街道)1个月内累计被县民政局、林业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巡查发现(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各相关部门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违法建坟次数:①3次(含3次)以上5次以下的违法建坟行为,由乡镇(街道)对包点村干部、林业护林员、村土地协管员、村(居)党组织书记给予撤职;村(居)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通报批评;对包村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戒勉教育。②5次(含5次)以上的违法建坟行为,对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民政助理员、国土资源所所长或林业站站长给予效能告诫;对包村领导、分管林业、国土、民政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戒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同时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四条 对县民政局(殡管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一)相关部门1个月内对督办的违法建坟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累计5次,对经办人员给予诫勉教育;累计10次,对经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累计15次,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二)本单位被问责达3次以上(含3次)的,对行政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