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自然综〔2023〕256号
关于侯房权证H字第060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侯房共字第GH060609号《房屋共有权证》注销登记的决定
陈发尧、陈锋、陈芳、陈玲、陈健、陈志、陈炜:
2006年10月19日,陈伟、潘惠英向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坐落于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提交了户主为潘惠英的闽土侯字(1997)第000668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南建村许(1997)0264号《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陈伟的闽土侯字(1998)第00004368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南建村宅(1999)0070号《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潘惠英和陈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2006年10月30日,潘惠英和陈伟两人获颁侯房权证(H)字第060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陈伟获颁侯房共字第GH060609号《房屋共有权证》。
经查,上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中,姓名为陈炜的《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350121*********)(复印件)签发日期为1991年12月31日,有效期限为10年。该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时已超过有效期,属于无效身份证件;且该证姓名陈炜,与陈伟名字不同,陈伟未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陈炜与陈伟系同一人之证明材料。前述申请材料不符合当时《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登记错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职权对潘惠英和陈伟两人的侯房权证(H)字第060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陈伟的侯房共字第GH060609号《房屋共有权证》,予以注销登记。
因潘惠英已去世,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潘惠英和陈伟的侯房权证(H)字第0604268号《房屋所有权证》、陈伟的侯房共字第GH060609号《房屋共有权证》之原件上交我局,逾期未缴回的,将依法公告前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作废。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您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