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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大湖乡岭头村蒋厝林8号的一座房屋,于1992年我局颁发给村民陳灿焕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侯集建(92)字第25384号],现根据当事人的儿子李建中提供的证明材料,“陳灿焕”与“陈桂妹”实属同一人,要求更正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 5月19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 4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