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第九条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交易行为的(含买卖、赠与、析产、委托拍卖等,不含房屋征收及申请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房产变更;房产权属变更或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准。但因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转让唯一的自有房产且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超过出售收入的,可视为无房户提出申请);
(二)申请家庭成员被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及其他房改优惠政策,或已享受公房征收产权补偿安置的(申请人在享受以上政策性住房保障时,属于未成年人的,可不限制其申请);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家庭在我县有违法建设等行为的;
(六)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客车(含皮卡车)或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以上(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的价值认定)或购置车型排量在2.4L以上(含)或2.0T(含)以上的(权属变更时间在1年以内的车辆均应计入,因机动车在此之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