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第六条 A型保障对象为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且至申请之日时落户时间满2年;
(二)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生活;
(三)单人家庭年收入(可支配收入,下同)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下同)的60%、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闽侯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15.00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无产权的自有住房以实际面积为准。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可视同为无房户,但应作出拆迁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承诺。下同)且在本县未租住公有住房(已承租公有住房的,须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前退出公有住房,下同);
(五)申请家庭无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自营性拖拉机,权属变更时间在1年以内的车辆均应计入,因机动车在此之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不计入)、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